文物商店去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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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商店去哪儿了

  2019年12月4日,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北京市文物公司(北京市文物商店)更名为北京市文物交流中心。

  与此同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文物经营单位将扩展至电子商务领域。

  梳理并客观认知我国文物商店约70年来的演变过程,丰富了那些已经列入名录或具有潜力的文化遗产项目以及众多存世文物的价值基础;也为世界文化交流和文明互鉴增加了真实、可信的背景支撑。  

  曾是文物交流的主渠道。

  北京市文物公司(北京市文物商店)是国内有着重要影响力、历史悠久的老店。1956年,它由北京的88家古玩店,改造成为公私合营商店。1960年,改为实行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事业单位,是北京乃至国家收集社会流散文物的收购站和临时保存所。

  2019年12月4日,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北京市文物公司(北京市文物商店)更名为北京市文物交流中心,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承办相关文物交流和展览活动;开展文物的征集、鉴定、保管、复制、修复与研究;承担文创产品的研发,提供一般文物经营服务;提供文物鉴赏的相关培训和咨询服务,在经营业务中增加了公益属性。

  我国的国有文物商店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独特产物。20世纪六七十年代,北京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只有6家国有商店。1958年4月,上海古玩商业系统完成全行业公私合营,专营与兼营古玩业务的单位紧缩为古玩市场、国营旧货商店、新龙、顾松记、仁立、益新成、尊彝斋、荣宝斋、古籍书店等9家。1961年天津市文物公司陆续合并了天津劝业场、瑞宝斋、万昌古玩店等国营和私人的文物经营业务,接管了天津市的文物商业。1959年6月,广州将当时经营古玩文物的合作商店加以改组,成立国营购销公司,各地成立收购站进行收购。

  1960年9月24日,国务院批准《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决定各地由非文化部门负责领导的文物商店的性质,一律改变为实行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收集社会流散文物的收购站和临时保存所,统一划归文化部门负责领导。文物商店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收集社会流散文物,提供博物馆、研究单位和学校作为陈列展览和研究对象;同时提供国内需求,适当组织出口。另外,代表国家办理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至此,文物商业经营体制机制得以理顺,文物商店的工作得以明确,文物流通中的政府管理得到加强。现有的国有文物商店,就有许多成立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如上海古玩总店(1958年成立)、北京市文物商店(1960年成立)、广州市文物总店(1960年成立)、天津市文物公司(1961年成立)、四川省文物总店(1962年成立)等。

  1974年11月,国务院批转外贸部、商业部、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的通知(132号文件),文件特别提出:文物商业采取“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有计划地组织出口,对文物商业市场,应“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价格、加强管理”。外贸部门出口的文物商品,货源一律由文物商店负责供应。此后,各地纷纷成立国有文物商店,尤其是省级文物商店如安徽省文物总店(1974年)、河北省文物商店(1975年)、黑龙江省文物商店(1976年)、江西省文物商店(1977年)、山西省文物商店和湖南省文物商店(1978年)、陕西省文物总店和湖北省文物总店(1979年)都在这一时期成立。

  据统计,1980年以前,全国省、市级有外销权的文物商店有50余家,下设有40余个文物代销点,形成文物购销体系,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文物流通中,占据了主渠道地位。

  1981年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商店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各地设立文物商店或文物站必须报请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各地文物商店不允许跨地区收购文物。1982年颁布施行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进一步确立了由文物商店统一负责文物经营的管理体制。1986年发布的《关于外贸、文物部门办理一般文物(旧工艺品)交接事宜的通知》,决定将外贸部门的库存文物全部拨交文物部门。

  我国实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以后,文物监管品市场和文物拍卖制度的出现,直接打破了文物商店对文物的独家经营格局,并在文物市场上逐渐形成了相互竞争的局面。

  文物商店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