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往今来,疫病一直与人类文明如影相随。我国古人很早就形成了对疫情的规律性认识。《黄帝内经·素问·本病论》称:“大风早举,时雨不降,湿令不化,民病温疫”。《周礼·天官冢宰》载:“四时皆有疠疾”。疫情横行之际,百姓深受其苦。然而,无论疫情如何肆虐,中华民族始终没有低头和退缩,而是奋起抗争,抵御住了一次又一次严重的灾疫侵袭,在疫情过后迅速复耕田地,繁衍人口,繁荣商贸,振兴经济。在几千年的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以愈挫愈勇的坚韧、博大深邃的智慧,战胜了无数艰难险阻,这与历代不断完善的抗疫举措与制度建设密不可分。
历代法典均明确疫情为大事,将抗疫表现纳入职官考课
疫情关乎百姓安危,影响国家税赋收入,因此,历代在立法时都将疫情奏报列为国之大事,要求地方官据实上报,各地驿站不得拒绝和延误。唐令规定,呈报疫情的官文书须遵循“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的期限,延误者处罚。《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大明律·吏律·公式》“事应奏不奏”条规定:“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法律同时要求地方官详细勘验疫情致损情况,杜绝瞒报漏报,以确保朝廷准确掌握受灾情况。《大明律·户律·田宅》“检踏灾伤田粮”条规定地方官对一应灾伤田粮,应亲诣田所用心勘察,如故意隐瞒,通同作弊,须负相应刑责。
为督励各级官员全力抗疫,朝廷不仅派遣监察御史等钦差巡视、指导,而且将地方官的抗疫表现列入考课。对于因私废公、借机虐民、慵懒畏避的恶吏,一律依法严惩;对于奉公守法、廉能昭著、舍身救民的贤吏,则及时褒扬,以示奖优汰劣,赏罚分明。法律特别注重对上官的考课,只有上官勇于任事,居下位者才不敢疏忽。明景泰五年(1454年),右都御史李实巡抚湖广期间擅作威福,对人民饥疫救治不力,上疏自责,被朝廷撤换。这一严治上官的举措,使地方震动,纪纲为之一振。
历代法典还载有专条,打击谣言,稳定人心。《大明律》《大清律例》均设有“禁止巫师邪术”条和“造妖书妖言”条,明确了对制造及传播妖术、谣言等行为的刑事制裁,尤其规定,利用“谶纬、妖书、妖言”惑乱人心者,处以死刑。
官府和民间协力抗疫,共克时艰
除了法典规定,皇帝在疫情暴发时,也严令各级官吏施行仁政,安抚民生。明天顺元年(1457年),英宗颁布《宽恤事宜》,专门强调赈恤百姓和收葬遗尸:“水旱灾伤去处,如遇饥民缺食,有司加意抚恤赈济,逃民招抚复业,免其粮差三年,及各处地方有因饥疫身死,无人收葬者,所在军民有司,即与掩埋,毋使暴露。”在法律的严格要求和朝廷的三令五申下,地方官一般都能积极抗疫,实施开仓济民、差医治疗、建立义冢、收养遗孤等一系列措施。为帮助百姓恢复生产生活,地方官在大疫之后,多立足本地实际,向朝廷奏请免除或缓征税赋。
在抗疫过程中,各地的士绅乡贤也尽力给予协助。清乾隆帝曾谕群臣:“从来救荒无奇策,富户能出资赈粜,足以助官赈之所不及,于闾阎殊有裨益。”士绅乡贤在购置治疫药材、施粥接济百姓、收埋尸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极大地提高了疫情的防治效率,而且弥补了地方官府抗疫力量的短缺和救治能力的不足。正因为官府抗疫与民间自救密切配合,才最大限度减少了百姓的生命财产损失,受疫情影响的社会秩序也得以尽快恢复。
加强疫情预防的制度建设,总结经验,防患未然
经过长时间的抗争和对疫情的深入了解,历代除了在疫情暴发时组织力量,积极应对,也注意通过医药管理、医书刊印、仓储设置、司法审判等制度建设,加强疫情预防,形成一整套防治结合、多措并举的疫情治理方式。
秦汉以后,中央陆续建立太医署、太医局、太医院、尚药局等医疗卫生与医药管理机构,遇地方疾疫流行,遣医官分而治之。西晋出现了专门性的医疗及医药管理法规《医药疾病令》,至唐代,形成更为明确具体的《医疾令》,无论医官、医士的培养、选拔、考试、差派、考核、升赏,还是医药的采购、存储等,均有详细规定。明代颁布惠民药局之令,在各府州县遍设惠民药局,拨付公帑购置药材,每逢疫情暴发,凡军民之贫而病者,皆由医官治疗并发给药物;还在各地开办医学,培养医生。清代承袭明制,普遍建立地方药局,选择良医,尽心救治病患,全力保全民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