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娥冤》里的蔡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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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杂剧《窦娥冤》是我国古代杰出的戏曲家关汉卿的代表作,位列我国十大悲剧之首;演艺界亦尊为艺术经典,多种剧种一直反复移植演出;研究者也一直对它怀有很浓的兴趣,几百年来长盛不衰,仅新时期就有200多篇论文;还被翻译成多种语言文字。之前我们解读《窦娥冤》悲剧的原因主要是制度的黑暗、官吏的贪赃枉法、地痞流氓的猖狂和封建礼教的束缚等。近年来,人们讨论《窦娥冤》的证据和法理问题,并引发了一些争论。大家普遍认为,当时的审讯方式和没有强有力的自然科学技术、实证科学研究传统与职业传统的支持,悲剧是必然的;也有人认为,对于借助鬼神来作为裁判的依据,丧失了法律的独立性。但是,无论是法学家还是文学史家,在研究《窦娥冤》时,都忽略了一个重要人物蔡婆,把她作为弱者看待而深深地同情她。实际上,蔡婆才是这个悲剧的起因。  

  我们知道《窦娥冤》的第一个也是很关键的焦点是高利贷。楔子里说:“这里一个窦秀才,从去年问我借了二十两银子,如今本利该银四十两。我数次索取,那窦秀才只说贫难,没得还我。他有一个女儿,今年七岁,生得可喜,长得可爱。我有心看上他,与我家做个媳妇,就准了这四十两银子,岂不两得其便!”显然剧作家也是将蔡婆放高利贷作为故事的起因。窦天章因为不愿错过三年一次的科举,不得已借蔡婆的高利贷;又因为还不上蔡婆的高利贷,才忍痛将女儿卖给蔡婆八岁的儿子作童养媳,所以才有后来的悲剧发生。

  元代放高利贷是合法的,放贷者里有商人、军官等个人,也有书院、寺观等集体。由于利益诱人,所以放高利贷的风气很普遍。但元代高利贷的利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元英宗时代修订的《大元通制》以及《明史·刑法志》上明确指出:“举贷于民者,取与俱罪之。诸称贷钱谷,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息,有辄取赢于人,或转换契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马财产,夺人子女以为奴婢者,重加之罪,仍偿多取之息,其本息没官。诸典质,不设正库,不立信帖,违例取息者,禁之。”一本一息就是按借款金额的10%支付利息。但是我们看蔡婆的利息,是百分之二百,借二十两,要还四十两,这样的放贷明显违法。而且看上窦天章的女儿,提出作为交换要窦娥作童养媳,属于夺人女儿,连窦天章自己也说好似卖女儿一般。按照法律规定,罪上加罪,应该严惩。

  不仅如此,蔡婆在道德上也有明显问题:当窦娥心疼她违心承认下毒以后,她采取默认态度,一言不发,和窦娥“休打我婆婆,情愿我招了罢”形成鲜明对比。轻易代窦娥答应张驴儿父子的婚事,说什么喜事冲冲的,而和张驴儿父亲厮混在一起。当蔡婆出现怀孕征兆的时候,如打呕、想吃羊肚汤等,客观上刺激了张驴儿,也给张驴儿提供了下毒的机会,所以蔡婆在法律上有罪,道德上有明显过错。

  梼杌太守贪污受贿、严刑逼供,是案件的裁定者,也是悲剧的直接制造者。张驴儿父子为非作歹、抢劫投毒,也是悲剧的参与者和制造者。梼杌太守接受张驴儿的贿赂,贪赃枉法,内外勾结,固然在程序上、法理上有值得指责的地方,在证据上的处理也明显违法。

  《元史·刑法志》说:“诸有毒之药,非医人辄相卖买,致伤人命者,买者卖者皆处死。不曾伤人者,各杖六十七,仍追至元钞一百两,与告人充赏。不通医术,制合伪药,于市井贷卖者,禁之。”作为毒死张驴儿父亲的毒药是哪里来的?按照元代的法律,需要搞清楚,致死人命,应该买者卖者皆处死,但是梼杌太守完全不问毒药的来源,直接判处窦娥死刑,明显贪赃枉法。

  我国从西周开始实行秋决制度,但元代没有这样的讲究,而是规定及时处决,直到后期才规定需要有司推问。《新元史·刑法志》说:“宪宗时,世祖在潜邸。驻跸桓、抚二州,燕京断事官伊啰斡齐与布智儿等,一日杀二十八人……及即位,颁建元诏书内一款:凡犯罪至死者,如府州审问狱成,便行处断,则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案牍繁冗,须臾断决,万一差误,人命至重,悔将何及。肤实哀之。今后凡有死刑,仰所在有司推问得实,具情事始末及断定招款,申宣抚司再行审复无疑,呈中书省奏闻,待报处决。中统四年,中书省奏准条画:鞠、勘罪囚,仰达鲁花赤、管民官一同研问,不得转委通事、必阇赤人等推勘……”由此可以看出,元代处决犯人并没有时间规定,所以六月处决符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