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法律的文学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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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之际的评点家金圣叹,将“以文运事”和“因文生事”视为区分史书与小说的一大原则。不过,我们也不要忽视史书与小说之间存在的某些共性。对史书来讲,根据事实“计算出一篇文字来”,固然是史家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如何“计算”这篇文字,势必涉及事实的取舍或剪裁,这难免会掺入史家的主观考量和价值判断。就小说而言,即便“削高补低都由”作家自行裁夺,然而这种操作,绝不可能脱离当时的社会文化语境。这意味着,作家的想象和虚构,唯有在特定语境中方有可能,也才显得合符情理,从而被读者所接受。文学既可以据实叙事,亦可以言志抒情;而言志抒情的文学,则可以成为研究思想史、情感史等的材料。据此,抹杀文史之间的差异固然不妥,否定文学作品的史料价值同样不妥。  

  传统中国文学的史料价值,或可概括如下:(1)基于“文史互证”的研究取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文学作品作为史料来利用;(2)把文学作品当作思想史、观念史、情感史、心态史、文化史的素材来运用;(3)剔除文学作品的修辞成分和虚构情节,或可获得表达事实真相的材料。这一概括,亦同样适用于研究传统中国的法律与文学。

  研究古典中国法律与文学的学者和论著,可分为两大阵营:

  一是文学史家之研究,如黄岩柏《中国公案小说史》、孟犁野《中国公案小说艺术发展史》、孙楷第《包公案与包公案故事》、朱万曙《包公故事源流考述》、李永平《包公文学及其传播》等。这类研究,注重考订公案文学的文献和故事的源流,品评和分析公案文学的艺术特点,但却较少关注法律问题,可谓文学研究,而非法学研究。

  二是法律学者之研究,如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郭建《戒石铭与皮场庙》《金龙难娶玉堂春》,霍存福《汉语言的法文化透视》,孙旭《明代白话小说法律资料研究》,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传统中国戏剧为材料》,何志鹏、李龙等《古典名著中的秩序隐喻》等。这类论著,更多关注文学作品叙述的法律与法理,而对文本和故事的来龙去脉,则不甚措意。

  上述的介绍,尽管挂一漏万,但已有足够的代表性,基本上体现了传统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材料、问题与方法的轮廓。下面,再来勾勒此一研究的内容和特色。

  其一,考察诗词、小说、戏曲等文学作品表达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可谓狭义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作为我国早期诗歌总集的《诗经》,既是诗,也是经;而在“六经皆史”的意义上说,《诗经》还是史。在谈论民事细故诉讼时,古人往往以“鼠牙雀角”来形容,这一说法最早见于《诗经·行露》;今人在谈论“送法下乡”时,则会提到《甘棠》。对这两首诗的法律意蕴,王元明《从〈诗经·召南·行露〉一诗看周代的诉讼》、徐忠明《从〈诗经·甘棠〉事志考释到送法下乡》、龚汝富《明清讼学研究》等,皆有分析和解释。朱珺的硕士论文《唐诗中的唐代司法文化》,以《全唐诗》和敦煌文学收录的唐诗为材料,考察了唐代士大夫的司法观念和司法理想,以及他们对司法现状的看法和态度。利用叙述民风、民俗等地方文化特色的竹枝词,徐忠明撰写了《雅俗之间:清代竹枝词的法律文化解释》,分析了竹枝词所反映的清代民众的诉讼态度等问题。不消说,对传统中国诗词与法律的研究,目前还显得比较零碎,相关文献尚待整理,而在此基础上的系统研究更有待进一步展开。

  相对而言,传统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以小说和戏曲为重心。对这类作品的研究,不只学术成果多,而且分析也比较深入。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取“文史互证”的研究进路,考辨文学作品叙述的法律与实际行用的律例、习惯、契约文书、司法文书之间的异同。比如,公案小说叙述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与当时实际行用的法律规定是否一致;又如,契约文书、司法文书的写作格式、修辞技巧和基本内容,与当时实际行用的同类文书是否相符。实际上,某些公案小说,比如明代《新民公案》的编撰格式,与当时流行的讼师秘本和日用类书,可谓基本相同,它们都由告词、诉词、判词这三种文书所组成。通过这样的辨析,还可以进一步考察传统中国法律知识的生产者、传播者、接受者,以及传播渠道、接受方式与普及程度。(2)运用文化史、观念史、心态史的研究方法,分析公案文学表达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态。例如,关于中国历史上的“清官信仰”,通过仔细梳理经八百年之久不断添附、孳乳出来的各种包公故事,即可探知作为历史人物的包拯,是如何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被各种文学作品层累形塑成清官之典范、法律之神明的,胡适将其称为中国式的福尔摩斯。而在清官信仰的背后,则蕴含着“清正廉明”“不畏权贵”和“为民请命”等要素。在这些故事中,还叙述了中国古人的正义观念、司法理想、申冤策略、惧讼心态,等等。(3)采用法学理论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考察文学作品呈现的法理、法律秩序、司法构造与运作实践的特点。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一书,旨在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和理论来分析公案戏曲叙述的制度意义、戏曲人物的行为策略,等等。例如,在分析导致窦娥冤狱的原因时,苏力从证据与科技之间的关系切入,来解释刑讯逼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