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版《陈氏太极拳图说》遭复刻 某地方史志办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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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郑州4月23日电 (记者 刘鹏 李贵刚)记者23日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于1933年出版的《陈氏太极拳图说》一书,此前因某地方史志办公室在未经权利人许可之下,对该作品进行完整复刻,侵犯了该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故河南法院对某地方史志办公室作出了赔偿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3日通报的“2019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中,披露了这宗1933年版《陈氏太极拳图说》遭完整复刻一案。

  通报称,1933年,开封开明印刷局出版《陈氏太极拳图说》,作品载明:陈某著,陈某元、陈春某编辑,陈某贞、陈某鳌、陈某栋参订。陈某栋卒于1995年,陈某山、陈某海系陈某栋之子。2016年,某地方史志办公室与中州某出版社签订协作类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由中州某出版社协助某地方史志办公室出版《陈氏太极拳图说》一书,某地方史志办公室保证书稿达到出版要求,并且无侵犯他人著作权之情形及有关纠纷。2016年6月1日,中州某出版社出版了《陈氏太极拳图说》一书。

  经对比,该书系1933年开封开明印刷局出版《陈氏太极拳图说》的完整复刻版,注明了著者、编辑者等信息。陈某山要求中州某出版社、某地方史志办公室停止侵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中州某出版社停止出版1933年版《陈氏太极拳图说》作品,某地方史志办公室赔偿陈某山、山西某出版社经济损失50000元。某地方史志办公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通报中表示,陈氏太极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瑰宝,在海内外具有较大影响。1933年由开明书局首次出版的《陈氏太极拳图说》一书,对弘扬、传承太极拳文化具有重大意义。某地方史志办公室未经权利人许可,对该作品进行完整复刻,侵犯了该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本案明确了对作品进行修订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参订人应成为修订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部分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完)

【编辑:白嘉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