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任由粉丝喜好毁了同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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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粉丝不满同人小说《下坠》对肖战形象的塑造,于是愤然举报刊载该小说的网站涉黄,引起同人作家读者以及路人的齐声声讨,形成了抗“疫”之外,与孙杨事件近似的“227”文化事件。这件事为什么会让“同人”及文化界兴师动众?我来说说我的看法。  

  一、同人创作是文艺创作的重要温床。同人小说最负盛名的作品,是《藻海无边》。世界名著《简·爱》,以很少篇幅写到男主角的妻子疯了,被关在了楼上。简·里斯就围绕这个次要人物展开想象,写作了《藻海无边》。这部作品后来成名了,还获了大奖。但更多的同人作品,只是在好之者圈子内欣赏欣赏,以满足不能成名成家者、自由创作者的爱好,尽可能展示个体的创作才华,表现自己的创作欲望。同人创作网站、网页,是他们交流探讨的园地,是他们的精神栖息地。研究者们探讨过同人作品兴起的历史,都认为是近几十年的事。其实只是新近才有了同人创作这个说法,可以归入这一类的创作,则古已有之。比如有了《水浒传》,然后有了《水浒后传》《后水浒传》;有了《西游记》,然后就有了《东游记》《南游记》《北游记》。这些都可以算是同人作品。其实文学的发展历程,就是启发、借鉴、丰富的过程。大家都知道,一些中国诗歌名句,往往都能在先辈那里找到影子,也会有不少后来的狗尾续貂者、照猫画虎者。哪个书法家没有摹过帖呢?繁华的文学形式,在发轫阶段,往往是下里巴人。没有西皮二黄梆子腔的发展融合,就不会有集大成者的京剧。

  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出版供大家阅读的作品是有限的、有数的、受到严格管制的,但在互联网上,可以海量发表,可以水平不高,可以云遮雾罩,可以随心所欲。无论土壤、空气、光照,这里都比现实世界更有利于创作的孕育。它可以是原始的、低级的、混乱的,但这就是原始森林的状态。它是文学丛林形成之前的自然沃土。希望与问题可能都存在,但因为它是人在创造人在管理,它有自律有分级有淘汰,尽管它可能有不能令你满意的地方,它还是有足够的存在价值。

  二、从粉丝经济学分析,明星的真人同人小说对明星利多于弊。不要说同人圈的创作是著名的礼品经济,成员们互惠、共享创作和情感,同人创作多是免费共享,即使小有营利,版权方也未必追究。因为名著和明星并不想把自己当作深巷里的好酒,而是希望引起关注。他们渴望引人注目、成为标杆,关注、模仿不仅是消费经济,也是流量经济。即便是像《下坠》对肖战的女人化描写,也不能说就毫无意义——它跨越了同一认识的粉丝圈,连接了不同的人群,形成更大范围的传播。都说“经典永流传”,对于名人来说,无人关注才是可怕的。故而才有人千方百计博眼球、博关注。

  作家江南,其早年作品《此间的少年》是借用金庸作品中的多位成名人物再创作的同人作品,金庸并未理会。只是在该作品被开发为谋利的商业产品时,金庸才诉至公堂,最后法院也没认为其构成侵犯著作权,而是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国际版权领域,对同人创作追究责任的不多。有像《吸血鬼编年史》的作者安妮·莱斯那样要求制裁的,也有J.K。罗琳那样不喜欢《哈利·波特》同人创作却也没有滥用追责的。总体来看,即便版权制度成熟的欧美,社会的共识还是同人创作共赢的一面更大。中国社会科学院郑熙青说:“英美的法律里,现行的讨论中一般都已视同人为所谓‘合理使用’,不侵犯版权拥有方的权利。著名的法学专家,哈佛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斯格提倡一种适合互联网时代的‘混剪文化’,而这种文化就需要更加宽松的知识产权规则。”

  相对于再创造于原始文本的同人创作,真人同人作品不会涉及抄袭等著作权问题,但因为它是对真人的想象性写作,会涉及对明星的公众形象是有益或有损的问题,不利的描写自然会遭致粉丝的敌意。作为真人同人作品的《下坠》,遭到粉丝反对可以理解,但粉丝显然没有认识到即便这样于肖战来说也不全都是无益的,反而采取了过激的抗议行为。即便侵犯名誉权,也只能肖战自己提起诉讼,而非由粉丝越俎代庖。

  三、文学栖息地被侵犯。肖战唯粉“来碗甜粥吗”与“巴南区小兔赞比”等“意见领袖”,号召更多的肖战粉丝利用举报的方式对文章发表的原网站进行抵制,最终导致一大批同人爱好者失去了阵地。文艺圈对此反对者众,哈文转发微博并配文“文化是用来交流的……”;高晓松发微博表示“明星心里大约只想着自己和粉丝那一亩三分地,粉丝也觉得全行业都欠TA家明星的”。这样的反应,并不意外。粉丝们是该节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