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10月23日电(记者沈汝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这是近期施行的《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里规定的,旨在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
根据条例,建设项目用地有以下情形之一,包括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和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在老城范围内;在老城范围外、主城范围内总用地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在主城范围外总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南京市要求,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建设项目用地,考古发掘单位进场前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结束后,采取文物保护措施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保护区域内地下文物安全。考古发掘单位进场后至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结束前,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考古发掘单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