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回归A股试点意见出台 明确规定试点企业发
据《电商报》了解,CDR最早是于2001年5月由香港政府提出的,但后来因种种原因未能真正落地。近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消息显示,经国务院同意,出台《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
《意见》就创新企业范围、试点企业发行股票条件、在中国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安排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也对试点涉及的审核程序、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安排。
根据试点意见,这类创新企业应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等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相关市场人士认为,这是为创新企业打开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大门,也为独角兽企业提供了A股上市机会。
具体意见要求如下:
《意见》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开放,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意见》提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试点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为引领,坚持依法合规,稳步有序推进,切实防控风险等原则。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意见》明确,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试点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应符合以下基础制度安排: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发行的基础证券由存托人持有,并由存托人在境内签发存托凭证;基础证券发行人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等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并按规定接受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监督管理;存托人应按照存托协议约定,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办理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业务;存托人资质应符合证监会有关规定;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存托协议应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
《若干意见》强调,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试点依法有序开展。证监会要加强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稳妥推动相关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加强市场监管、投资者教育和跨境监管执法合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试点企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